(1)印制年份跨年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
(2)开具年份跨年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产生的有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产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产生的、依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产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纳税人取得跨年度发票,可追溯在成本费用产生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