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业务出售方的财税处置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出售方的新产品。

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出售方法。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钱出售,购置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出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出售方法。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钱出售,购置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必定的准则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推进了家电企业出售额的增加,在企业的购销业务中也有很多是以这一方法来成功的,只是业务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方法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置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资产购买的时间不同,处理时实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范围纳税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置也有差异。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出售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置。
一、出售收入的肯定
采用以旧换新方法出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出售价钱肯定出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钱。出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运用,出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在公正交易的情形下,旧商品的折价和购置方支付的货币金额之和应当与新商品的含税公正市价相当,因此应以旧商品的折价和购置方支付的差价来肯定含税出售收入,然后再依据企业实用的增值税税率来肯定出售收入。
二、取得的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置
出售方在回收旧商品后,对旧商品的处置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将旧商品出售给废旧物质回收单位,二是将旧商品作为资源回收应用,三是为避免旧商品放弃后对环境发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商品回收落伍行综合处置。无论哪种情形,取得旧商品后企业一般先将其作为存货管理,依据不同情形按其抵价金额计入“原资料”或“库存商品”中,由于一般无法取得旧商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案例了解
1.一般纳税人的处置
例1:阳光家电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法促销电视机,每台旧电视机作价400元,消费者支付2408元现金就可以取得新电视机一台。上述款项已通过现金结算,收回的旧电视机已验收入库。同类电视机平均售价为每台2808元,当月采取此方法出售电视机1000台。
家电商场合标售价为含税售价,因此会计处置为:
出售收入=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2808×1000&pide;(1+17%)=2400000(元)
借:库存商品旧电视机400000.00
库存现金240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00.00
2.小范围纳税人的处置
小范围纳税人所实用的税率和一般纳税人不同,2009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业务税率按4%计算征收增值税,之后产生的业务依照3%征收增值税。
例2:五星电器商店(为小范围纳税人)2009年5月采用以旧换新方法出售电视机,开出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万元。并注明已扣除的旧货折价为3万元。
2009年小范围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出售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旧货的价值合计计价,旧货作为存货单独计价进入存货账。因商场合标售价为含税售价,所
以:
出售收入=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80000+30000)&pide;(1+3%)≈10679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