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行为特殊工作组(FinancialActionTaskForceonMoneyLaundering,下称“FATF”)官网更新两份声明,宣布了最新的FATF“黑名单”与“灰名单”,并呼吁对一些国家或地域对名单内的国家与地域采用行为或增强监管。
据了解,FATF每年2月、6月和10月召开全部会议,审议洗钱和可怕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域”(High-riskjurisdictionssubjecttoacallforaction)以及“应增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域”(Jurisdictionsunderincreasedmonitoring)改良反洗钱和反可怕融资系统的进展情形。
“高风险国家或地域”即通常所说的FATF“黑名单”
“应增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域”即通常所说的FATF“灰名单”
此外,2020年10月23日,金融行为特殊工作组第32届第1次全会决议将冰岛、蒙古移出“应增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域”名单(灰名单)。而最新名单为:
中国内地对FATF的风险管理办法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更新了金融行为特殊工作组(FATF)的反洗钱黑灰名单国家,并强调了看待不同反洗钱等级国家相应的办法。
对于从事跨境投资业务的大家而言,都会涉及一些跨境交易与资金的跨境流动,请大家对比上述名单,若发现您或您的客户在FATF黑/会名单上的国家与地域有商业交往,将会受到以下监管↓↓
针对FATF颁布的高风险及应增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域,任务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增强反洗钱和反可怕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1〕130号)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采用恰当的风险管理办法:
一、高风险国家或地域(黑名单)
1.针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域的客户,采用强化客户身份辨认办法。
2.针对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域的客户,采用强化交易监测办法。
3.当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谢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4.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域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辨认工作。
5.重新审查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域的机构树立的代理行关系,必要时予以终止。
6.进步对本机构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属机构的内部监视检讨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
7.在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将高风险国家或地域作为考量因素,纳入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准则。
8.在对本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确立国家或地区风险因素时,应将金融行为特殊工作组颁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域作为考量因素,纳入洗钱风险评估指标系统和模型。
二、应增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域(灰名单)
1.采用合理方法,及时获取金融行为特殊工作组颁布的应增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域的有关信息。
2.在对客户进行洗钱和可怕融资风险评估,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应将金融行为特殊工作组颁布的应增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域作为考量因素,纳入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准则。
同时,各任务机构在对上述“高风险国家或地域”以及“应增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域”依法依规采用风险管理办法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形采用与风险相适应的办法,避免采用“一刀切”的去风险化办法。
据我们所知,随着CRS协定的落实,和国际金融反洗钱反可怕主义融资环境的影响,银行增强了客户身份及资历的审核工作,当银行发现客户可能存在“可疑交易”时,将要求提交“尽职调查”资料,若不配合或无法通过资历审核,有可能会被列为“高风险客户”从而导致账户被冻结。
因此,为了避免此状态产生,维护好您的海外银行账户,请务必确保:
1.不做“僵尸户”或不动户,账户不能长期处于不活跃或不运用状况,须维持合理适度的资金流动,如3个月内坚持最好3-5次合理的往来交易;
同时,应避免账户资金大笔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的情形
2.尽量避免与FATF的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域产生交易,若与这些地域有资金往来,账户会被银行列为可疑账户,进而被做出相应的冻结办法;
如有真实业务交往,需提前告诉,跟银行客户经理进行沟通,确认后再操作。
3.须及时回复银行调查信,实行CRS或尽职调查要求,及时、积极配合,并按时按要求填写并回复银行。
4.不要帮他人收汇或结汇,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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