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加入操作培训和购置专用装备后,持《通知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企业情形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到主管税务办理初始发行。

二、税务依据《通知书》、《登记表》办理企业专用装备发行,发行时在《登记表》登记专用装备金税卡号码及税控IC卡号码,发行成功后将《登记表》、《通知书》等将有关发行资料归档。
三、纳税人专用装备在初始发行时,开票限额设定为万元,月购票限量通过《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种核定》文书,由主管税务核定。
四、纳税人认定登记事项产生变化,应持IC卡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办理变革认定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如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应向主管税务递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革》文书,经审批后,持IC卡及有关资料办理变革发行。
(二)已纳入防伪税控企业跨区变革经营地点的,应在变革前到原主管税务先办理税款缴纳和发票缴销等手续,由原主管税务出具企业已纳入防伪税控体系证明,企业持该证明、金税卡、IC卡及有关资料到新主管税务办理登记和发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