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运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别情形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该依照规定的时限、次序、逐栏、全体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同意,并使用国税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次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规模内使用,跨出市县规模的,应该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产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革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该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置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运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革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该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用免税规定的;
3.小范围纳税人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出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出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6.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7.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
9.向小范围纳税人出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