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提提供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范围纳税人出售货物、提提供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为小范围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本措施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范围纳税人(包含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肯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行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小范围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依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小范围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