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营商地位优胜、政策透明、旨在预防腐烂的构造性改造、不断完美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系统,使其成为更具吸引力的外国直接投资目标地之一。但由于马来西亚在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等方面的不同,中国企业如选择前往马来西亚投资,应注意采用必要的风险防备办法。
1、熟习马来西亚法律法规和政策
(1)了解马来西亚的行业准入限制。在石油、通讯、批发零售行业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做出了限制,因此投资者应该断定投资项目所处行业是否存在行业准入限制。
(2)发觉潜在的投资壁垒。在马来西亚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本地化有必定的要求,如批发和零售行业、石 业等。
(3)了解马来西亚设立公司的强迫性要求。如公司必需设立公司秘书,且必需为马来西亚国民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
(4)了解马来西亚的劳动政策。如外国人如需到马来西亚工作的,需取得马来西亚移民局签发的工作准证或临时雇工准证后能力合法地在马来西亚工作。依据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的规定,拥有外资实收资本的制作业企业,视实收资本金额的大小可获得数目不等的外籍雇员职位配额。
2、了解马来西亚投资勉励政策
马来西亚设立了厚实的投资勉励政策,该等政策主要是以税务减免的形式涌现的,分为直接税鼓励和间接税鼓励两种。直接税鼓励是指对必定时代内的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体减免;间接税鼓励则以免除进口税、出售税或国内税的形式涌现。如新兴工业位置(Pioneer Status, PS),获得新兴工业位置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所得税部分减免,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税。免税期从生产才能到达30%时开端算起。未接收资本免税额度以及处于新兴产业位置期间累计的损失可以结转并从公司处于新兴产业位置期间停止后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MIDA官方网站颁布了马来西亚各项优惠政策,且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调整更新,可跟踪查询。外资企业可以充足了解并运用这些投资勉励政策,有助于减轻投资者的融资压力,加快项目落地。
3、增强尽职调查
对于拟与马来西亚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投资者,在正式签订合作文件之前建议对合作伙伴展开尽职调查,以确认其是否具有合作实力、是否与其所述情形相符,尤其是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其所宣传的资源、许可证、资产等,是否可以投入到新设合资公司中。
对于通过收购的方法在马来西亚投资的投资者,建议对目的公司及受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目的公司资产情形、公司债权债务、公司经营情形、财务数据、税务状态、法律纠纷情形以及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单。。
4、合理设置争议解决条款
马来西亚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且其法律允许本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因此,建议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合同中设置争议解决条款。虽然马来西亚 积极推进应用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该中心是马来西亚唯一公认的仲裁中心为贸易争端提供国际仲裁、调处和调解,但是依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进行的仲裁可以在马来西亚得到执行。
除了仲裁之外,对于部分 或地域的法院做出的法院判决,依据马来西亚的《1958年相互执行判决法》可以在马来西亚执行,但是必需先完成登记,该等登记必需在外国判决做出后6年内提交登记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判决是由《1958年相互执行判决法》附表一所列 的高等法院作出时,才有可能被登记,这些 和地域包含: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殊行政区、新加坡、新西兰、斯里兰卡共和国、印度和文莱。
5、聘任专业的法律团
鉴于中国投资者到马来西亚投资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以及当地的投资环境,建议中国企业尽早聘任专业的法律团队为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等专业服务。通过开展尽职调查、起草交易文件或公司设立文件,及时预判风险、预防风险,下降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的风险,为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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