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企业应该依据筹资目的和计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计划。明确筹资的用处、范围、结构、方式和方法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做出充分估计。境外筹资还应考虑当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六条,企业应对筹资计划进行科学论证,未经论证的计划不得开展筹资活动。对于重大筹资计划,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企业可依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企业应对筹资计划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处的可行性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对于重大筹资计划,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实施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若筹资计划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流程。若筹资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经同意的筹资计划,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和流程筹集资金。对于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等;对于发行股票,应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通过银行借款的方式筹资的,应与相关金融机构洽谈借款范围、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相关借款业务。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筹资的,应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严格依照筹资计划明确的用处应用资金。若筹资用于投资,应按照指引第三章和《企业内部控制使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的规定,防范和控制资金应用的风险。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转变资金用途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流程。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恰当安排,依照筹资计划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利息并及时支付。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股利。企业应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平衡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股利分配计划应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履行披露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应增强筹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材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计划的要求。同时还应关注内部控制的其他环节,如投资、采购、销售、生产等环节的控制,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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