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目的和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明确投资项目,拟定投资计划。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同时应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境外投资还需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态以及与本企业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明确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计划的可行性研究,对投资目的、范围、方法、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计划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的和计划、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实施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投资计划需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流程。若投资计划产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审批通过的投资计划,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责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规定权限和流程审批后执行。同时,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对投资项目落实会计系统控制,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并妥当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材料。
对于被投资方财务状态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企业财会部门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或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收回、处理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应注重投资本金的回收。若转让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同意部门同意,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投资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到期无法收回的投资,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任何涉及投资的环节,企业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内部制度,确保透明、公正和有效的管理,以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版权声明:本文由作者原创,并已获得版权授权,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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