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商标审查是进行严格理由审查,无相对理由审查。这意味着商标局只对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中规定的注册条件进行审查,而不会考虑相对因素或竞争者的观点。
根据《商标法》第3节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得注册:

1. 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一节关于商标的定义,这一点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2. 商标缺乏显著性,也就是说该商标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3. 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类别、质量、数量等特征,这种情况下的商标被认为是欺骗性的;
4. 商标已经在现有的语言中被广泛使用,成为通用语;
5. 商标违反社会准则和道德标准;
6. 商标带有欺骗性的质量或商品/服务来源;
7. 商标申请是恶意的,也就是说申请人的申请不是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
8. 商标含有与皇家有关的任何标记、肖像等,这是不允许的;
9. 商标涉及国旗国徽、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及马恩岛的区旗,国际组织的徽记、军队标识等,这些都是国家象征,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10. 含奥运标识的,这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除此之外,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
英国商标审查在先权利方面进行审查,但不会依据此进行驳回。在公告前,商标局会发布信函通知申请人,征求申请人是否继续申请的意见。如果公告期间没有第三方提出反对,则该申请可以顺利注册。在注册之前,商标局还会在官方刊物上刊登公告,以确保公众注意到该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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