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规定如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具体包括:
1.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满足以下要求:消费者购买,用于消费者个人使用消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主要流程,跨境交易并价款从境内流转出境外。此外,商品应在清单范围内,且需符合“备注”栏对通关模式的限制要求和商品排除条件的限定。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商品,并需满足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目的是确保税收公平、贸易秩序和环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本内容整理自网络资料,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港勤赞同其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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