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并交验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单证。
禁限管制政策的目的明确,对货物进口或出口后的用途进行限制,以避免非法使用或超范围使用,这是对许可进出口企业的严格管理要求之一。进出口许可涉及到的货物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件,经海关验核后才能放行,不能担保放行。
法律责任:
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和相关禁止性、限制性管理,包括逃避进出口禁限管制货物、物品的管理,未经海关许可并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相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等行为,均被视为走私行为。此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也按走私行为论处。
对于上述行为,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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