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内容:
在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按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将成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将作为完税价格。该通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此外,还实施了单次交易限值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管理,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此外,还取消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这些规定彻底解决了影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和发展的税收困扰。
在随后的几年中,中国政府又陆续发布了多个通知,以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其中,在2018年9月28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通知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而在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则明确了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的条件,界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参与主体,并确定了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各方责任。这一通知标志着国家综合监管政策已经基本确定。
在此期间,中国政府还在稳步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首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2015年3月7日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截至2024年12月,国务院共7次批复同意,共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165个,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试验区的设立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总体而言,中国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出口税收、监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和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为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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