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在提出申请美国商标的时候,需要明白申请基础(FilingBasic),一共有4种情形,差异是意向申请(IntenttoUse)、实际应用(UseinCommerce)、基于国外注册(Section44Application)、延伸规模申请(Section66(a)Application)。
(1)意向应用:即现在未在美国进行实际应用,待后期会投入应用。在这种应用意向下申请的,相关的应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年,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2)实际应用:即已经在美国投人应用,需要提供在美国已经投入应用的证据。
(3)基于国外注册: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美国以外的任一国家获得了注册,即可基于国外商标提出申请,同时声明优先权。其申请的商品(服务)相同(在美国申请时规模必需限制在于中国注册时的商品(服务)规模内),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日期等。
(4)延伸规模申请;和基于国外注册差不多,不同的是,延体保护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在母国已经注册了该商标,这个申请基础才实用。比如申请人国籍是中国,并且同一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成功,商品(服务)相同(在美国申请时规模必需限制在工中国注册时的商品(服务)规模内),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目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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