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体资历公证认证法律根据
1、《关于撤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AbolishingtheRequirementofLegalisationforForeignPublic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撤消认证公约》)。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实用若干问题的执行看法」「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身份证明应该经所在 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投资者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身份证明应该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形成的,该证据应该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形成的,应该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日本公司主体资历认证,即对日本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确认。所谓日本公司主体资历就是日本公司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即日本公司注册证书,Goodstanding之类的文件。日本主体资历公证认证过程如下:国际律师公证,日本外务部认证,中国驻日领事馆认证。日本认证时间15个工作日左右。疫情期间时间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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