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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企业接收捐赠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资产科目,贷:营业外收入。接收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以下顺序明确:捐赠方提供凭据的,按凭据上的金额;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按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钱明确。
捐赠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分为两部分,计入科目也不同。账务处置:一、公益性、救援性捐赠。 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产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二、非公益性、救援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资助,在业务产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差异核算企业产生的与企业的日常活动无关,即企业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利得和产生的损失,如捐赠收入、罚款收入,捐赠支出、罚款支出。
企业产生对外捐赠款,会计分录是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收到的捐赠款,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1、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要区分属于那种捐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援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向光华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听力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据市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责任教导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公益、救援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企业接收捐赠利得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非货币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依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注明的金额与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差距较大,应依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受赠资产应依照公允价值入账。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营业外收入
作为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缴纳当期企业得税额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盘算缴纳所得税
捐赠账务处置对外捐赠货币资金时: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对外捐赠商品,属于视同销售时: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外捐赠商品,不属于视同销售时: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外捐赠应依据不同情形,通过“营业外支出”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应交税费”等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
营业外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取得的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利得,如接收捐赠收入,罚款收入,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净收益等等。
贷方登记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借方登记月末结转的营业外收入,结转后月末无余额。股东捐赠,即企业接收捐赠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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