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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是6个月。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方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关于字号名称的规定:
第1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该冠以其所附属企业的名称。
第3条企业名称应该应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应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应用的,由企业根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应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4条企业名称应该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应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应用外国(地域)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应用“(中国)”字样。
第6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7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应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7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应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同意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8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该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9条企业名称可以应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10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该是反应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公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征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该与企业经营规模一致。
第11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差异属于公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该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公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12条企业名称中不应用公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差异属于公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13条企业为反应其经营特征,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应用国家(地域)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14条企业名称不应该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规模的业务。
右上角就是名称预先核准文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应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实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方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依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规模”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公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部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形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标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该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该应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订;手工填写的,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订。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方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应用公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差异属于公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市场监视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视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市场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1.公司名称注册可以有重复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登记条件。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行方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方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拓展材料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必需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需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录,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必需用文字表示,以便人们称呼。
一般应包含:
(1)公司种类。
应标明属何种公司,例如无限公司、有限公司等等。不能只标明公司。
(2)具体名称。
除法律限定的外,一般由当事人自由选定。
(3)营业部类。
法律不作硬性规定,可有可无。
(4)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代表公司的商业信用和技术程度,一经核准登记,公司即取得对该名称的专有应用权。公司名称可以转让。(材料来自::公司名称)
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该冠以其所附属企业的名称。
(三)企业名称应该应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应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应用的,由企业根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应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四)企业名称应该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应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该是行业的限定语。应用外国(地域)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应用“(中国)”字样。
(六)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七)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应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八)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应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同意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该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可以应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十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该是反应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公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征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该与企业经营规模一致。
(十二)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差异属于公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该选择主要经营活动性质所属公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十三)企业名称中不应用公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差异属于公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十四)企业为反应其经营特征,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应用国家(地域)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十五)企业名称不应该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规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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