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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证书是“身份证”,但不是尚方宝剑

李小姐李小姐 2022年01月20日

对于著作权登记,相信从事版权相关产业的读者都不会生疏。近年来,随着有关部门的大力推进,加上版权登记经济便捷的特征,越来越多的创编辑养成了“创作一件,登记一件”的习惯。

作品登记证书是“身份证”,但不是尚方宝剑

诚然,对作品进行登记是一种好习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从不少判例中可以得知,通过著作权登记获得的登记证书只是记录信息的“身份证”,但并不是拥有特别权力的尚方宝剑。

著作权登记有啥方便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著作权登记是为证明权属而存在的。

《伯尔尼公约》明白规定著作权主动发生,不需要实行任何手续,绝大多数 均在立法中采取“著作权主动发生原则”。上述原则给著作权人在获得权力方面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力时仍会有不便。在产生纠纷时,著作权人往往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作品底稿,而著作权登记刚好可以填补上述不便,其记录的事项一经登记即被推定为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作品登记证书就成了著作权人更简便更有效的身份证明。 版权局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方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著作权登记的目标——“为维护编辑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应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但著作权登记不具有强迫性,采取自愿登记原则。由于作品一经完成即主动发生著作权,故著作权登记既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其性质也不属于确权登记,著作权发生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认可和确认。故著作权登记涉及的申请人和作品的信息既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程度无关,也不直接反应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流传的实际情形,著作权登记仅系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并非取得权力或行使权力的前提,作品登记旨在解决著作权归属问题,维护著作权人利益。

作品登记该进行本质审查吗

关于作品登记是否应当进行本质审查,有观点以为,登记机关基本没有必要对此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只需审查递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样品是否提交、署名和出版日期等是否一致,上述项目审查完毕后,即可予以登记。

对这一观点,笔者表现赞成。因为作品的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仅限于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并不需要进行本质审查。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方法》第八条规定,编辑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力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别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该方法虽然并未明白规定作品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但该方法亦未规定作品登记机关审查的具体内容。且从2016年 版权局发表的《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所附的《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样本》来看,作品登记证书对于作品登记的事项包含:作品名称、类型、编辑、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宣告日期。且登记证书载明“以上事项由某某申请,经某版权登记机关审核,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方法》规定,予以登记”。可见,登记机关审核的内容是作品登记证书上列明的事项,而作品名称和类型均为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并不需要审查其登记的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就涌现一种现象:虽然某些人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但一旦产生版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然需要依据其有无独创性来断定其是否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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