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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备案常见问题

李小姐李小姐 2022年01月18日

(一)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那些政策性文件?

ODI备案常见问题

答:国务院层面,请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发展改造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提高引诱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点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发展改造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 发展改造委令第11号)、《 发展改造委关于发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配套格局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表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二)那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 发展改造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

答:依据11号召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法,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应用权等权益;(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察、开发特许权等权益;(3)获得境外基本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长投资;(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8)通过协定、信托等方法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召所称企业,包含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召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安排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关键事项。

(三)11号召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规模是什么?

答:11号召中的“资产、权益”包含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四)那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那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答:依据11号召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核准管理的规模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的规模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召所称敏感类项目包含:涉及敏感 和地域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 和地域包含:与我国未建交的 和地域;产生战斗、内乱的 和地域;依据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议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 和地域;其他敏感 和地域。

敏感行业包含:兵器设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发展改造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提高引诱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点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标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五)11号召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

答:11号召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六)11号召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规模。其中,“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

答:11号召所称“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依照本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更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七)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造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向 发展改造委申请项目核准。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 发展改造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形报告表,无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八)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域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依据11号召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域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

(九)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实用11号召?

答:依据11号召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实用11号召,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域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召执行。.

(十)11号召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答:11号召所称“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十一)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依照11号召实行有关手续?

答:是。

(十二)境外企业B的主要资产C位于中国境内,境内企业A直接并购境外企业B,从而获得境内资产C。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依据11号召第二条,境内企业A并购境外企业B,获得境外企业B的相关权益,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实用11号召。

(十三)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实用11号召。

(十四)境内企业A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境外企业B进行股权置换。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境内企业A应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实用11号召。

(十五)境内企业A以技术参股境外企业b,仅提供生产所需重要技术,无资金投入,获得30%b的股权。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11号召所称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包含投入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境内企业A通过投入技术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实用11号召。

(十六)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订协定,收购B持有的境外企业b,资金来自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况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实用11号召。

(十七)境内企业A持有香港制作业上市企业a的10%股权,现拟从香港二级市场购置2%股权,完成后将持有企业a的12%股权。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A在二级市场购置股份无法出具购置协定,应如何向发展改造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答:境内A公司在已持有香港企业a的10%股权情形下,持续在二级市场购置2%股权,属于直接投资,即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实用11号召。依据《 发展改造委关于发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配套格局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以下称11号召配套格局文本),项目实行前无法取得协定或相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足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相关附件。

(十八)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产生11号召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不实用11号召。

(十九)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必定资产。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流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不实用11号召。

(二十)境外企业B拟将其境外子公司b注资给境内子公司A,以增长A的注册资本金,由此A获得了境外b的股权。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如果境内企业A未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仅因母公司注资而获得境外企业b的股权,不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不实用11号召。

(二十一)境内工程承包商A与境外矿山项目业主B签订了工程承包项目协定。B向境内C银行申请融资,A为B的还款责任向C银行提供了担保,B将矿山项目抵押给A作为反担保。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上述情况为企业间融资担保活动,A并不获得矿山项目股权,不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不实用11号召。

(二十二)境内企业A拟购置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实用11号召?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境内企业A购置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实用11号召。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实用11号召。

(二十三)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撑,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长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实用11号召。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依照外汇管理规定实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必定时间内偿还),不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不实用11号召。

(二十四)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处不涉及11号召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该类情况是否需要实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召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实用11号召,无需向发展改造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召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实用11号召,需要向发展改造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二十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拟在境外发行债券,A拟为a的发债行动提供担保。该类情况是否实用11号召?

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券,A对a的发债行动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召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实用11号召。发债募集资金不用于11号召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不实用11号召。

(二十六)境内企业A拟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A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何权益,且境外企业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实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

答: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11号召所称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实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

(二十七)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请问,A收购b是否需要实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况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实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二十八)甲省(市)开展及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及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等试点工作,其中实用规模可能包括境内企业投资获得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获得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构成境外投资的情况。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门路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实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门路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11号召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依照11号召实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二十九)境内企业A投标承包了一个境外工程项目,目前需要出资100万美元用于项目资料、人工费等。以上情况是否需要实行发展改造部门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企业需说明该项目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如果是不含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垫资可以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经常项下有关门路出资。如果是附带投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需就投资部分依照11号召实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三十)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规模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动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

(三十一)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实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依据11号召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规模的项目,投资主体应该在项目实行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召所称项目实行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依照11号召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三十二)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暂不投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活动)。A应该何时实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依据11号召第三十二条,企业应该在项目实行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A应该在为a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A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该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三十三)中央管理企业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是否应当依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

答:若中央管理企业A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安排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关键事项,则a应依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

(三十四)境内企业A的控股股东为 部委所属高校,A开展境外投资是否参照中央管理企业办理境外有关手续?

答:高校控股企业不属于中央管理企业,应依照11号召中关于处所企业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三十五)甲省企业A的境内子公司B位于乙省,B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亿美元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请问应由哪家企业向哪个省份发展改造部门申请备案?

答:投入资产权益的是境内企业B,则B是投资主体,应由B向乙省发展改造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

(三十六)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造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实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是否有先后次序?

答:没有。

(三十七)11号召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如何懂得?

答:“恶意拆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依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通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设不属于11号召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三十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依据11号召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标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伸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该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伸有效期的申请。

(三十九)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产生变更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革?

答:依据11号召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产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主体应该在有关情况产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革申请:(1)投资主体增长或减少;(2)投资地点产生重大变更;(3)主要内容和范围产生重大变更;(4)中方投资额变更幅度到达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更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况。

(四十)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中方投资全体为自有资金,现境内企业拟将部分中方投资改为银行贷款。上述情况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革?

答: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自产生变更不属于11号召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需变革的情况,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革。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资金来自进行备案变革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议受理与否。

(四十一)境内企业A拟向境外子公司a1注资,并由a1收购境外企业b,A已按上述收购计划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现A拟将路径公司a1调整为a2。上述情况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革?

答: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产生变更,仅路径公司产生变更的,不属于11号召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需变革的情况,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革。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革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议受理与否。

(四十二)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长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形应当申请变革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长,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革。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

(四十三)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并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因拟注册的境外企业a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名称不一致。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实行变革手续?

答:新设企业的名称产生变革不属于11号召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需实行变革手续的情况。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企业无需申请项目变革。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革申请。

(四十四)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是否需要实行变革手续?

答: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无需实行变革手续。

(四十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造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体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依照11号召第三十四条实行项目变革手续?

答: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依照11号召第三十四条实行变革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实行项目变革手续。

(四十六)11号召第二条中“向既有境外企业增长投资”与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和范围”“中方投资额”产生变更,有何差别?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项目变革,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项目尚未完成前,拟产生11号召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况,企业应依照11号召相关规定申请项目变革。境内企业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拟向既有境外企业增长投资,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依照11号召相关规定申请。如未完成全体投资,而投资额变更到达需进行变革的准则,应实行变革手续;如已完成全体投资,需要追加投资额,则实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十七)境内企业在11号召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企业在有效期内并未实行该项目。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项目延期?

答:境内企业在11号召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且有效期内并未实行该项目标,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核准、备案机关不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企业应依照11号召及配套格局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

(四十八)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更长可以延期多久?

答:近年来,我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进行延期,单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十九)境外投资项目标中方投资额应如何盘算?

答:依据11号召第十四条,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对于部分投融资构造繁琐的项目,可参考11号召配套格局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局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盘算办法。

(五十)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交易协定的金额为1美元。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应为1美元还是境外资产C的实际价值?

答: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在申请该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可依照协定商定金额1美元申报。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注明内部架构调整有关情形和境外资产C实际内容。

(五十一)境内企业设立时间未满一年,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如何提交有关资料?

答:依据11号召配套格局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更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号召配套格局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更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更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誉情形。信誉情形包含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更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动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依据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及项目情形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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