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商标的申请应当递交欧洲内部市场调和局(OHIM),或递交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商标局受理,注意客户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欧洲内部市场调和局(OHIM)进行欧共体商标注册,如果申请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 ,该申请必需由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有资历的 人或律师代理,同时该 人还要具备在该成员国从事商标业务的资历,满足欧共体商标法令的资历要求。
二、申请中对语言要求,申请可以应用任何一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例如,法语、芬兰语、意大利语、瑞典语、德语、西班牙语、英语等)同时申请还要指定上述语言之外的第二种语言,用于进行异议、撤销和无效流程的答辩用语,第二语言要从欧洲内部市场调和局(OHIM)的五种官方语言(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中指定。
三、申请中优先权,申请人可以就先前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在申请欧共体商标时,申请者可以依据以往的商标申请获得优先权,如曾在巴黎公约签订国内提出申请并予以受理的,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提出商标申请并立案受理的。
四、先前权,如果欧盟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权人已经在欧盟的 商标注册体系内,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注册过同一商标,则可申请该国商标的先前权保存先前的商标权力,也就是说欧盟商标体系是对 商标注册体系的弥补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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