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5日,海南省人民 发表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方法》(琼府〔2022〕31号,以下简称“新方法”),对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 发表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方法》(琼府〔2020〕41号,以下简称“原方法”)进行了修订。新方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原方法以“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作为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实用条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计划》明白: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刻推动,当前已进入封关运作前的重要阶段,为与封关运作后个人所得税改造相衔接,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看法后,海南省对原方法开展了修订工作。
与原方法相比,新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基本认定条件,由“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调整为“累计居住满183天”,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再需要在海南缴纳社保条件。同时针对因职业特征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察等行业的特定人员设置兜底条款,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2、新方法的高端紧缺人才认定部门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新方法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方法将同时废除。
新方法施行后,那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方法修订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条件如下:
1、新方法第三条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条件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法,明确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后,定期提交给海南省税务局办理退税。
2、新方法第四条规定了因职业特征无法累计居住满183天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特别情况。
因职业特征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察等行业特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条件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持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括本年度12月当月)。
条件3: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本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署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请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听事关系证明等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形,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申请要求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解释。
新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汇算清缴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依照新方法认定享惠资历。2023年汇算清缴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仍依照原方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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