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在计划境外投资时,就要思考资金合规出入境,境外投资备案(ODI)就是合规的途径之一。依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需要遵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域、敏感行业的,需要实施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况的境外投资,需要实施备案管理。
需要办理ODI备案的境外投资活动: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应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察、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长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法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实施核准管理的规模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含: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域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域包含: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域;
(2)产生战斗、内乱的国家和地域;
(3)依据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域;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域。
敏感行业包含:
(1)兵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2、实施备案管理的规模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施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造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造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 发展改造部门。
1、从法律层面来说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规模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行的;
(2)应该实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赞成而擅自实行变更的。
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断或停止实行该项目并限期纠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
(1)境外投资备案是内保外贷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
(2)是企业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核点。
(3)是项目进行交易的关键考量条件。
(4)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誉记录,并纳入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平台。
(5)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境内投资主体将在一定时限内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后能够保障资金出入境无风险,也可打通企业境外融资上市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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