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进入日本经济市场,可设立代表处的形式经营,由于日本代表处在日本公司法上不被以为是公司法人,因此设立时不需要在日本法务局进行注册登记。
日本代表处的代表者可以是外国人,也不要求一定要有日本居住地址。但是,依据日本入管法的规定,如外国人需要在日本代表处工作,必需取得合法的在留资历。
日本代表处不具备法人格,所以不能以日本代表处的名义进行银行账户的开设,即银行开户及租赁合同等,均需要以个人名义进行。
日本代表处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备法人格,所以代表处通常以市场调查、商品采购及保管、广告宣传等为主要目标,不得进行一切与盈利有关的商业活动。故设立时不需要在日本法务局进行注册登记,设立手续简单,设立时间不长。但是,在开辟事业合作伙伴及融资治谈等方面,信誉度要比日本子公司或日本分公司低。因此,如客户有此方面计划时,请思考日本株式会社、铜会社或日本支店的设立形态。日本代表处虽然不需要向税务局申报纳税,但是,如果雇用员工,关于雇用员工的工资及参加保险等的手续是需要的。
海外企业在日本设立代表处,一般来说是为了情报收集,调研等,不可以实际进行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并没有法人主体,不可以获得收入。
日本代表处设立过程如下:
1、选任代表者;
2、租赁办公室;
3、为在日本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申请必要的签证。
因为日本代表处不被以为是公司法人,不能以日本代表处的名义进行银行开户。因此,开设银行账户时一般应用个人名
义。不过,即使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也可以参加日本代表处的名称。以参加日本代表处名称的个人名义开户,在商
品采购或办公室费用支付的时候,信誉度更高,更让对方放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可以接收以参加日本代表处名
称的个人名义进行开户的申请,所以需要事先确认。
参加日本代表处名称的账户开设时所需材料如下:
1、日本代表处代表者的护照(非日本居民);
2、日本代表处代表者的在留卡(非日本居民);
3、能详细说明外国总公司的文件(公司介绍等);
4、日本代表处办公室的租赁合同;
5、印章。
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时,必需提交证明登记信息的文件,证明文件必需由外国公司所在国的主管部门出具。取代这些证明文件,应用外国公司母国或该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馆的公证人等认证的注册信息“誓章”通常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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