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与国内信托区别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或“出让人”)凭此关系将其资产(以下简称“信托资产”)转让至持有和管理这些资产的其他个人或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而有关优势由委托人指定的他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享有。
信托通过签立信托契约(以下简称“信托契约”)而建立。
受托人受信托契约条款的约束。
与公司或基金会不同,信托并非法人媒介。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优势以信托形式持有信托资产作为受托人,且受托人权限以受益人为最高的信托责任。
信托的特征因信托契约条款而异。
例如,信托可以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消的;
可以是无条件的或是有条件的。
信托契约可按姓名或类别(如委托人的所有儿孙)指定受益人。
信托契约可包含多项条文,受托人可据此任命额外的受益人。
为保持最大的灵活性,大部分人会建立全权信托,这给受托人对迅速变化的情况酌情作出反应。
在全权信托中,受托人通常有权确定哪些受托人(从一类受益人中)将得到来自信托的付款,受托人可以选择受益人得到信托财产的数额无论信托收益是否分配或信托资本是否保有。
虽然提到“信托”一词,大家并不陌生,但由于西方和中国内地的法制存差异,信托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历史也不同,因此离岸信托(本文指在中国内地以外设立的信托)与中国内地的信托是迥然不同的。
在海外,信托已经成为高净值人士保全财富的必然选择;但目前国内信托更多是一种投资工具,在缺乏健全法律框架维护的环境下,无法成为保障富人资产的理财工具。
在香港地区和西方,我们耳熟能详的富豪李嘉诚、邵逸夫、洛克菲勒(Rockefeller)、梅铎(Murdoch)等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
透过设立离岸信托,可以有效防止资产被吞噬,同时也能为后代精心打理未来,成功家业传承的愿景。
在中国,近年家庭财富迅速积累,财富分配、管理方面的需求将给个人信托市场带来可能。
同时老龄化呈加速发展趋势,养老保障以及财富传承,对个人信托也提出了迫切的市场需求。
中国内地的一部分富豪近年也开始纷纷在香港或者境外设立家族信托,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妻子张欣、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及丈夫蔡奎、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等。
为什么国内富豪都选择“离岸信托”而非国内信托来打理资产呢?
中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职责,并且规定了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虽然《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时,委托人死亡或撤销、破产,信托可以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国内信托财产是否能够真正实现隔离,《信托法》是否能够对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等,这一点由于尚未有现实判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而且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明确,容易引起纷争,一旦出现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浪费了客户的时间,还会对财富造成巨大损失。
另外,在信托财产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难以实现完全转移到信托计划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离岸信托是基于英美法系制定的,对比国内信托来说,法律更完善,更具有传承可行性。
离岸信托经过多年的成熟发展,已经拥有非常了解完善的信托法律条款,可以明确保障信托资产的安全,同时严格区别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此客户大可完全安心地设立信托,并与受托人商议最符合自己要求的信托架构,更无须担心资产被无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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