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设立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对比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俭;3、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4、因为总公司可以依据经营状态调解对分公司的资本的注入,所以经营风险相比较较小;5、在投资限额上,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二、税务方面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涌现亏损,但其亏损因其与总公司“合并报表”正好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速少应税所得,减轻税收累赘;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累赘税收。
三、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的缴税规定
(一)在境内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责任。分公司产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盘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1、独立申报纳税;2、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取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责任人。
(二)在境外设立分公司
需要注意到,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盘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累赘,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施所谓收入来自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计划时应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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