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岸公司设立的条件来看,各离岸公司法均在更低股本金、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较之国内公司法关于有限义务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所要求到达的条件都相应宽松许多。以英属维尔京群岛1984年国际商务公司法(以下简称维尔京公司法)为例,其设立条件是:
离岸公司注册有限制吗?
1、更低股本金5万美元;
2、公司目标不被当地已生效的法律的制止;
3、对公司名称有相应要求,但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法律指定用名或简略名称;
4、提交规定公司基础情形的公司组织大纲和规定了公司活动规矩的公司章程;
5、在当地长期设有注册办公室和长期有注册代理人;
6、公司业务应该由依法成立的董事会管理;
7、有相应的对股东会的要求。
我国新《公司法》是于2005年修正之后生效的.对于公司的设立条件已有较大幅度的放宽,但是对于有限义务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所要求到达的法定资本更低限额和发起人法定人数仍作具体明白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法也作了详尽的定义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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