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备存主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主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需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公司的主要控制人包含:-
1、「须登记人士」,即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
2、「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如符合下述5个条件中的1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免职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力;
4、该人有权力或实际上对该公司施展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力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施展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主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含:主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材料。
有关详情包含:
如属主要控制人
1、姓名名称
2、如属须登记人士-
通信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没有身份证,该人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3、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例如公司)-
法律形式、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处所(管限该实体的法律)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4、成为主要控制人的日期
5、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如属指定代表
姓名名称
联络材料
处分条例
如公司沒有服从备存备存主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分款更高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处分款700元,此外,如果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处置不当或是提供虚伪信息、误导信息、或具诱骗性的材料,该人即属犯法!一经公诉流程定罪,将会被处分300000元并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单流程定罪,可处分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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