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实施联邦、省(或属地)和处所三级征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处所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
一、所得税
加拿大企业中,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收入视作投资人的个人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纳。
公司的所得分为营利所得与财产所得两类,其差别的根据是公司持有该财产的动机及雇员参与的水平。若持有的动机是投机或日常营运,叫做营利所得;而持有的动机是作长期投资,不积极活动或经营,应纳入财产所得,如财产出租所得、财产销售所得等。
(1)财产所得的纳税
财产出租所得及财产销售时所增值部分作为资本所得,扣除25%免税额,其余75%交纳所得税。
(2)营利所得的纳税
公司在税务上营利所得必需依据权责产生制来记帐,所有收入,无论货款是否到帐,应记为收入。而费用支出,在合理规模内方可列支。
(3)减免税
小型企业每年20万加元以下的营利所得实用23%的税率,其中联邦税税率为13%。财产所得不享受此税率,仍为45%。
(4)亏损处置
公司若当年度有亏损不必缴税,并可将亏损递延到以后的七年内抵减公司盈余。
二、公司资本税
公司资本税是依据公司在税务年度年底时资产净值所得征的一种定期税,分为联邦税、省税。
联邦税:超过1,000万加元以上部分每年0.715%。
省税:各省不同,如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为超过150万加元以上部分每年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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