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经济本质法案,2019年开端,离岸公司必需要遵照经济本质法案的立法要求。开曼等离岸天堂的经济本质法案细则出台确切引起了业内的担心和讨论。那么,究竟该怎么对待经济本质法的出台,及对离岸架构的影响?
2018年12月,开曼出台《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本质)法》(下文称经济本质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依据经济本质法,实用个体需于开曼进行可获得核心收入之活动以满足经济本质要求。 (1)实用个体(relevantentities) (2)有关活动(relevantactivities) (3)可获取核心收入之活动(coreincomegeneratingactivities,CIGA) (4)针对特别行业其经济本质要求 (5)外包服务 (6)足够的(Adequate)与恰当的(Appropriate)之定义 (7)申报时程与规定 (8)官方审查经济本质之要点 (9)罚则 (10)信息交换 开曼经济本质法细则的规定,离岸公司的营运确切面临更多挑衅。 据了解,目前在开曼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可能变得对比繁琐,包含银行开户尽调,比国内注册公司要严厉更透辟的KYC:谁在成立离岸公司,他的身份与住址,他的真正受益人,他的业务性质,他的资金来自等等。 虽然经济本质法中「总部业务」的实用规模有待实务操作在履行层面的澄清以及进一步立法指引和说明(如有),但即使在严苛履行的情形,这也将是增长公司合规成本的问题。 红筹(包含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是否会受到开曼经济本质法的冲击需依据公司实操情形具体分析。 纯控股业务主体“问题不大” 目前红筹(包含VIE)架构中的开曼SPV(包含目的公司股权架构中的开曼持股主体以及投资者所应用的开曼投资主体)一般不会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行动,其设立目标重要为被动持股并收取投资收益,因此可以归属于开曼经济本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 而且开曼注册代理人在公司设立及维护中均会提供公司法定的合规及备案服务,开曼经济本质法也明白规定其在未来可以直接提供经济本质的合规服务,因此这类开曼SPV主体将非常容易通过其注册代理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满足开曼经济本质法下的合规要求。 非纯控股业务主体“会有点麻烦”但也有解决方法 红筹(包含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即拟上市主体)是否被视为开曼经济本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有待商议,因为拟上市主体作为全部团体架构里最上层构造,控制着全部团体的公司治理,开创人和投资者在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协定和章程会参加团体治理的各类权责管控条款。 例如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会有重大业务经营活动、重大投融资活动以及其他商定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博弈,这使得拟上市主体的实际运营活动很有可能会落入“有关活动”下的“总部业务”领域。 如果红筹(包含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无法被认定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其业务活动被归属于“总部业务”的领域,则其需符合相对繁琐的经济本质;其中最关键的要求是“总部业务”下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incomegeneratingactivities)必需在开曼产生。 企业所搭建的海外架构的披露情形; 申请为他国税收居民的税率; 所搭建红筹架构下的上市公司的情形; 公司形成的收入; 从事核心创收活动地点等等。 总体来说,企业无需增长不必要的担心,可针对自身情况进行对应初步断定,对预期风险坚持基础认知,综合专业人士的参考看法,针对离岸架构支配实现提前考量、专业分析及合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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