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经济本质法案的实行,使得开曼公司的经营成本增长,但是这法案的实行并不会完整抵消开曼公司的好处,而且不是所有的离岸投资活动都会受到经济本质法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开曼的私募基金和信托都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在开曼开展者两种投资活动是否会受到经济本质的影响呢?

1、私募基金
(1)投资基金
依据目前开曼经济本质法及指引的规定,投资基金不属于“有关主体”的领域。投资基金是指主营业务为发行投资权益进行募资,旨在通过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理投资项目使投资人获利的主体,且包含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的任何主体。
(2)有关实体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经济本质法实用的“有关活动”中的基金管理业务为:从事开曼《证券投资商业法》(“SIBL”)附表2第3段所列示的证券管理业务;或为投资基金从事上述证券管理业务;且有关实体依据SIBL持牌。但是,实务中,典范开曼离岸私募基金架构下的普通合伙人和开曼管理人通常不申请正式牌照,而是依附SIBL的豁免规矩免于获取正式牌照,因此,其所开展的基金管理活动并不属于目前开曼经济本质法及其指引下的“基金管理业务”,从而不必要满足经济本质的要求。
2、海外信托
依据目前开曼经济本质法及指引的规定,信托本身并不属于开曼经济本质法下的九类“有关活动”,因此并不受到开曼经济本质法的直接规管。从现有的开曼经济本质法及其指引的条款来看,经济本质法的实行对海外家族信托本身的影响并不大,信托本身无需符合经济本质法的要求。
可以看出投资基金不属于“有关主体”的领域,有关实体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不属于“基金管理业务”,信托不属于“有关活动”,所以在开曼开展基金或信托有关的投资活动是不受经济本质法影响的。
1、开曼是一个纯免税的地域,设立的基金公司所得税为0,基金所有利润的分配,没有任何税收因素。
2、开曼的法律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非常友爱,它针对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灵巧。在别的地域法律中对基金管理人有限制的策略,比如加杠杆,保本保息等,在开曼的法律中没有任何的这些策略性的限制,可以让基金管理人非常灵巧地设立架构,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
3、时间短,当管理人做专项的基金,拿到pre-IPO额度时,通常时间是非常紧张,有可能只有两三天,所以必要很快地设立一个架构,以便投资者打款投到这个底层的项目。在开曼的监管环境下,只要董事和股东的尽调、KYC等信息到位,就可以迅速地设立一个开曼的基金公司。
1、无处所税,私人信托无注册要求;
2、在不影响信托有效性的前提下委托人能够保存对信托的大部分权利,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3、能够便捷地设立私人信托公司从而保存客户对信托的控制权;
4、承认信托保护人的角色;
5、信托可以以不动产持有的目标来设立,比如生意等,而不受受托人的干预;
6、STAR信托能够无限期地设立,让信托在无受益人的情形下为一个目标而设立;
7、准确设立的开曼信托是十分强劲的离岸财富管理工具;
8、不受外国法规束缚的开曼信托受托人如果未向外国金融辖区提交的话,是十分强劲的离岸资产管理工具;以及
开曼有针对隐私的特别法规,大众没有权利对信托进行质询。
开曼的税收以及政策都对开曼的金融服务业稳固迅速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也因此吸引到大批的投资者在开曼开展离岸投资活动。最后提示大家一点,在开曼经营活动,必要注意自己的投资活动是否必要进行经济本质申报,如果满足有关要求,必定要按时进行申报,避免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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