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是与开曼齐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在企业搭建离岸架构中,随处都可以见到BVI公司的身影,VIE上市架构中你会看到双层BVI公司镶嵌其中;在海外房产投资流程中,很多投资者会应用BVI公司来持有房产;在离岸信托设立中,BVI也颇具好处,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各种计划。

应用信托持有BVI公司股份是投资者常用的手腕,为什么采用这种方法呢?BVI公司能够施展哪些价值作用呢?
在BVI,如果一名股东逝世亡而又必需转让其在BVI公司中的股份时,信托的主要性就显而易见。如果BVI公司的股东是个体,无论是以其个人名义还是通过代理人支配,在BVI中都必需有该股东的遗言认证书(或若无遗言认证书,则为遗产管理委任证书)能力有效和合法地在该股东逝世亡后转让其股份。获取遗言认证书可能必要六个月时间,而且遗言认证书是一份公文,该股东会因此失去保密性。获得遗言认证书后,股份将依照该股东住所的法律进行转让,这可能与股东的真实意愿有所出入。
如果BVI公司是一个家族经营企业或拥有家族运营企业的股份,则必需好好考虑公司的未来。如果个体受益所有人逝世亡,其股份将在子女和未亡配偶之间分配,这通常会在企业的运营方面发生分歧和争议。更糟糕的是,如果个体股东(如家族的族长)在有生之年离婚,该股东还会丧失某些有表决权的资本的所有权。家族企业一般很难传承超过两代人。让信托持有股份可以使控制权和所有权集中化和连续下去,而且董事会可以不用担忧股东分歧和干扰,从而安心肠运营公司。但是必需说明的是,取决于信托条款,可能必要不同的受托人参与水平。
1、BVIVISTA信托
在VISTA下,客户可以财产授予者的身份将其在BVI公司中的股份转移到信托中。依据税务建议,财产授予者可以持续担负BVI公司的董事,而且BVI公司中的股份将由受托人持有,因此这些股份在财产授予者逝世亡后不必要遗言认证过程即可转让。VISTA信托的其中一名受托人必需是经认证的BVI受托人或BVI私人信托公司。
VISTA制止受托人干涉BVI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预先规定的情形外,这意味着董事对公司资产的管理不受受托人经常相互冲突的目的约束。
2、私人信托公司PTC
PTC董事会(董事)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承担着制订决策的义务,因此,委托适合的董事非常主要。董事会通常由家族成员和机构董事混杂组成,由家族成员提供与业务决策有关的专业知识,机构董事提供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PTC将是BVI公司,因此其股份将受BVI遗言认证的束缚。因此,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应考虑将其股份转移到信托中。另外一个极具吸引力的选择是依附BVIVISTA信托处置股份,这种办法许可受益所有人在其有生之年和逝世后持续决议PTC的董事会成员。这种构造可确保通过以PTC为受托人的信托持有的资产持续由PTC董事控制,但是PTC中的股份在财产授予者逝世亡后将由信托保管。
3、人寿信托
人寿信托实际上是一代人的VISTA信托,财产授予者有权在其有生之年获得信托的收入。人寿信托的资产是BVI公司中的股份,因此,收入是指从该公司获得的股息。当财产授予者逝世亡时,其股份主动转让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是一种可撤销信托,因此财产授予者可以在其希望的任何时候撤回股份,而且只要财产授予者有才能就可以随时更改剩余财产受益人。
这是一种低成本和较不灵巧的解决计划,不实用于财产继承存在 的情形,因为这些资产不具备足够的财务成熟性,或资产的价值不能保证本质性的信托。
4、全权信托
这种信托最合适财产授予者希望由专业的受托人持续代表其后代持有和管理资产的情形,而且只为受益者提供财产授予者最初计划的财务收益。这种信托灵巧性更高,同样也最为繁琐,但是它在税务和接班人计划中具有显著好处,尤其是受益者未成年、浪费无度或有特别必要时。
在BVI信托系统中,信托各主体的权力责任如下:
1、就委托人而言,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或财产授予人便废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形
下,其也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委托人还可在必定水平上保存对信托的控制权,例如同意信托好处分配的权利,委任和免职
受托人的权利以及撤销信托的权利。但是,委托人不能同时成为 的受托人和 的受益人。
2、就受托人而言,其是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名义所有权人,并承担信托文件所设定的责任,负责对信托进行管理。但是,信托财产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基金,并不会成为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BVI的信托制度在财产托管上有相当大的灵巧性,对信托受托人并无特殊要求,受托人最多可达4个。
3、就受益人而言,如前所述,财产授予人亦可以是信托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须具有足够的肯定性,但信托文书中可设置受益人参加条款,即在信托运作流程中,在必定条件或情形下,可参加新的受益人;同样,也可设置受益人剔除条款,即在信托运作流程中,在必定条件或情形下,将某些受益人从中剔除。各受益人的权益可以不同,在全权信托中,可由受托人自行肯定。
4、就信托财产而言,信托存续的任何时间,均可投入新的信托财产,一个通行的做法是,在设立信托时只设定名义上的初始金额,而后视情形增长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实物或其他财产,但VISTA信托除外,VISTA信托的财产只
包含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5、就信托保护人而言,其位置在BVI信托系统中得以明白,信托文件可以规定设置信托保护人,未经其赞成,受托人不得行
使其权利,如果经保护人赞成而行动,则受托人对其行动造成的任何丧失可不承担义务。保护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并差异行使不同的保护权利,如转变信托管理形式,变革受托人,任命新的或额外的受托人,增长或剔除受益人,同意受托人的某些特定行动等。
投资者在境外设立信托最近是诉求就是保护资产,如果资产得不到保护,那资产转移出去也就没有意义了;
其次是让家人的生计得到保障,若产生意外,能够让子女、配偶以及父母的生计无忧;
还有一种就是为了避税,离岸法区多数是免税或者税率低的处所,在境外设立信托能够规避高额遗产税和赠与税。
BVI信托灵巧性高,而且基于英国普通法,信托的法律架构安全有保障,因此很多投资者会偏向在BVI设立信托。

添加客服微信,获取相关业务资料。
TC001716、TC00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