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定秘书

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都需要依据香港公司法(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委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以便实行公司的法定义务,及保持公司基础的运作。由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三日着手,董事的更低要求由两位减至一位,而公司秘书并不能由唯一的公司董事担负。
公司秘书乃法定职位,其职务包含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有关公司的构造、任何重要人事的变动;亦需为董事局拟备公司的会议议程、准备周年股东大会及对有关的法定条例提供专业咨询。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司,我们的法定秘书会致力减少客户面对有关法例时,所可能发生的困扰及困惑。
恒通国际会替客户留心是否已符合公司法例的条款、个别公司的组织大纲章程、公司(表格)条例、商业登记及印花税例,以至公司(清盘)守则和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条例的需要。我们亦会不定期为客户提供新公司法例的资料,并剖述其影响,以便客户控制更新信息,及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或招致无谓罚款。
香港公司秘书人数
依据香港法例,每家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均必需有一名公司秘书。
香港公司秘书的任职资历
香港公司秘书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集团。若为个人,该人必需经常居住于香港;若为法人集团,该法人集团必需在香港有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上市公司对秘书的要求较为严厉。上市公司的秘书必需是个人而非法人集团,而且该人必需是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香港分会会员、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而且必需得到结合交易所认可其在学术及专业资历方面足以实行其职责。
依据香港法例,公司秘书一职可由董事兼任,即具有双重身分。但是,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董事,那么该董事就不可以兼任公司秘书。当一份文件应由董事和秘书结合签订时,具有董事和秘书双重身分的人士只能以秘书的身分签订。
香港公司秘书的委任
香港公司章程细则-般会规定董事会可以依据其以为适合的条件和薪酬委任秘书。
香港公司秘书的权利
香港公司秘书不仅仅是一个雇员。公司秘书有权代表公司签署-些与日常行政事务有关的合同,例如聘任雇员的合同。
香港公司秘书的义务
公司秘书的义务取决于其与公司的支配。一般来说,秘书应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公司条例的要求。公司秘书通常有以下几项义务:
(1)加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编写会议记录;
(2)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签发通知给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所有人士;
(3)秘书有时应加签文件和盖章;
(4)处置股权转让事宜;
(5)保留会议记录、股东名册、董事和秘书名册、抵押名册;
(6)按规定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文件,例如年度报表,更改董事或股东的通知等。
香港公司秘书的辞职
依据公司条例,除非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或者秘书与公司之间另有协定,否则秘书随时可以提出辞职,但必需提前通知董事会。公司应当在秘书辞职后十四天内以指定格局的表格通知公司注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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