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于开曼群岛依据开曼公司条例(“公司条例”2002修订版,)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EXCEMPTEDCOMPANY)是一家只可以于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也就是说,该等公司只可以在开曼群岛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域营业。

1、豁免公司(EXCEMPTEDCOMPANY)可以获得豁免于注册成立后二十年不必缴纳任何税项(虽然现在开曼群岛没有任何税项)。
2、豁免公司(EXCEMPTEDCOMPANY)的股东资料不必提交予开曼群岛的公司注册处,而且,豁免公司只需要少一个股东。
3、豁免公司(EXCEMPTEDCOMPANY)的年度申报要求很低。基础上,年度申报只包括提交一份经由公司秘书或董事签订,说明公司的该豁免公司的业务只产生于开曼群岛境外,而且公司已经完整遵从公司条例的第193和194节。
4、开曼群岛的公司条例容许豁免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BEARERSHARES)。此等不记名股票可以交流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只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名册转让)。反之,记名股票也可以转换成不记名股票。但是,法律也规定如果一家豁免公司如发行或有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则不可以的持有位于开曼群岛境内的土地。
因此,如果客户希望其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那么该公司必需修正公司章程细则,然后向开曼群岛财政司(FINANCIALSECRETARY)申请批核。同样地,在开曼群岛操作的许多银行要求豁免公司修正公司章程,阻拦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方会接受该等公司的开户申请。
5、法律规定豁免公司不可发行“没有面值股票”
6、豁免公司(EXCEMPTEDCOMPANY)的公司名称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并且不需要含“LIMITED(有限公司)”或其缩写"LTD"。
7、豁免公司(EXCEMPTEDCOMPANY)不必于开曼群岛举办周年股东大会,但是仍然必需遵从公司条例第19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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