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登记委托书
4)全部股东签订的公司章程原件
5)股东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公司住所为股东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确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该股东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该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

11)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该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议中规定设立公司必需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规模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议中规定必需报经审批项目标,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原件。(如设立工厂需提供环保批文,运输公司需提供途径经营许可证,饭馆需提供环保批文、消防批文、卫生许可证等)
13)经所在国家公证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2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投资者应该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文明文件(原件2份)仅限外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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