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申报
凡在德开展营业活动的,均需实行申报手续。

如果是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或理事长申报。
如果是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供商业登记注册复印件;需审批行业的批文;如果是手工业企业,须提供“手工业卡”(Handwerkskarte)。
(二)商业登记注册
公司必需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部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的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的姓名不得用于公司的商业名称。资合公司的商业名称必需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字样。公司的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的营业规模发生误解,并且应与已经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它公司的名称有显著的区别。
注册费用因注册资本多少而不等,通常包含法庭费、公证费、登报费以及咨询费等。请情请咨询瑞丰。
在登记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到达法定低注册资本的50%,即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以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需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一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需为未缴付的资本余额提交担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肯定实物价值。
依照德《商法典》,成立公司必需在处所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注册号为HRB…)。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繁琐,办理之前请向有关公司法、经济法律师或税务顾问讯问。登记手续必需由处所法院认可的公证师办理,公证师向处所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资料:
1.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必需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我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2.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3.股东名单;
4.股东授权书;
5.公证师出具的证明;
6.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7.居留与工作许可;
8.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商业登记注册需要在德《联邦公报》和处所报纸或《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等全德性报纸上发表公告,正式注册才算成功。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他报刊等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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