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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丨中印税收协议最新解读

恒通国际恒通国际 2021年03月09日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重新修订了中印税收协议的有关条例。

国际税收丨中印税收协议最新解读

这一文,我们将依据协议修订中的重要变化点,为大家梳理关于人的规模、居民身份的判定、常设机构的判定等主要内容,联合税局官方解读,与您分享中印协议修订后需要您关注的一些新变化,并从专业的角度告知您有关的了解和提示,为正在或者即将需要去印度投资的您带来最新的税务消息。

中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部分条款

修订后的中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部分变化条款

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对所得打消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议‛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达成协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增强税收事务合作,打消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同时防止逃避税行动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包含第三国居民通过择协避税支配,取得本协议的税收优惠而间接获益的情形),达成协定如下:”

关于人的规模

第一条人的规模本协议实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一条人的规模一、本协议实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二、在协议中,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成立且依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整透明的实体或支配,其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应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但仅以该缔约国一方在税收上将该所得作为其居民取得的所得处置为限。三、除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待遇外,本协议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

点评:《议定书》的修正本质上明文规定了“穿透”的概念

关于实用的税种

三、本协议实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处所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关于居民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以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何其他有关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肯定其在实用该协议时的居民身份。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本协议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协议待遇的水平和方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除外。”点评:《议定书》修正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矩,即对于除个人以外,同时构成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仅将其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实用税收协议的规矩。

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

规定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视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但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同其他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持续183天以上的为限;

规定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视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183天的为限

仅为肯定是否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183天期限的目标,1.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场合开展活动,时间累计不超过183天;2.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系企业在其他时间段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同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场合开展有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了30天,

上述其他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场合开展活动的时间。

点评:1.《议定书》删除了中印协议中关于“连同其他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的表述,即计算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连续时间时,仅考虑就同一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场合或与其有关的监视管理活动所连续的时间。

2.《议定书》增长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如对于中国(或者印度)的A企业到对方国家建筑工地M项目上开展建筑劳务,虽然累计不超过183天(假设为150天),但是,同时,A企业的关系公司B企业在对方国家的同一建筑工地M项目上也开展了另一项安装劳务,且到达40天,那么应当将40天计入A企业开展建筑劳务的时间内,则A企业累计活动时间为190天,超过183天,仍然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

劳务型常设机构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项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持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有关系的项目)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在有关纳税年度着手或停止的任何12个月内持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点评:对劳务规模和时间门槛进行了规定。一是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劳务仅需考虑同一项目或者有关系项目进行了肯定,防止规模扩展,对于不同项目标劳务则不必合并考虑;二是规定时间门槛为“在有关纳税年度着手或停止的任何12个月内持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营业利润条款

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缔约国另一方可对直接或间接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但如果该企业证明有关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则不实用该规定。

《议定书》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缔约国另一方仅可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利息条款

产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其行政区、处所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整为其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其行政区、处所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整为其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1.产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其行政区或处所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整为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者因缔约国另一方、其行政区或处所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整为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金融机构所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2.《议定书》明白“中央银行”一语,在中国事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印度是指印度储备银行,同时列名了两国可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金融机构。

享受协议优惠的资历判定

(未提及)

增长了“第二十七条(附)享受协议优惠的资历判定。虽有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事实与情形后,可以合理地认定就某项所得获取本协议某项优惠是直接或间接发生该优惠的支配或交易的重要目标之一,则不应对该项所得给予该优惠,除非可以确认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协议有关规定的主旨和目标。”点评:此条为新增条款,为防止协议滥用,《议定书》纳入了“享受协议优惠的资历判定”条款,即“重要目标测试”,要求如申请协议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议优惠待遇为其支配或交易的重要目标之一,则不得享受协议优惠待遇。

关于打消双重征税方式

“(一)中国居民从印度取得的所得,依照本协议规定在印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依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二、在印度,打消双重征税如下:印度居民取得的所得,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印度应容许在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收中抵扣,抵扣额等于在中国直接缴纳或扣除的所得税额。但是,在这种情形下,该抵扣额不应超过抵扣前归属于在中国征税的所得所计算的那部分所得税数额。”

1.协议第二十三条(打消双重征税方式)第一款第一项应替换为:“(一)中国居民从印度取得的所得,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印度缴纳的税额(仅由于该所得也被认定为印度居民取得的所得而依照本协议规定容许印度征税的情形除外),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依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2.协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替换为:“二、在印度,打消双重征税如下:印度居民取得的所得,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仅由于该所得也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取得的所得而依照本协议规定容许中国征税的情形除外),印度应容许在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收中扣除,扣除额等于在中国直接缴纳或扣除的所得税额。但是,在这种情形下,该扣除额不应超过在计算扣除前归属于可在中国征税的所得的应纳所得税数额。”

生效时间

《议定书》于2021年6月5日生效,在中国实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着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印度实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着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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