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注销和解散有那些规定呢?在什么情形下,公司可以被除名和解散?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局有权将公司从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1、公司没有注册代理人;
2、公司不实行其提交法定文件的责任;
3、公司注册官确信该公司已停止营业,或该公司在没有必要的执照、许可证或授权的情形下从事某项业务;
4、公司未能支付年费或任何相关罚款;
5、公司被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取消或吊销了执照。
1、公司清理前,注销银行账户,确认银行是否有未清偿的抵押金额;
2、公司清理前,需要确认没有欠款,没有债权债务;
3、清理应在换发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完成,否则需继续换发下一年度许可证;
4、清理人必需无犯法记录,无债权债务,不能由公司董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担负。
1、委任自愿清盘人的通知书、解散计划及偿债才能论述书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并须在委任签订人后14天内登记及存档。
2、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报上颁布公司解散的资讯,以及解散日期和清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3、上述内容颁布后,应在30天后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提交清理停止通知和清理人签订的解散声明。
4、完成上述所有要求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将签发解散证书,并删除公司在公司注册处的记录。
5、在公司登记处出具解散证明后,发表清理注销公告。
需要留意的是,即使公司名称已被“去许可和解散”(即从注册簿中删除),依据BVI商业公司法,公司仍对所有索赔、债务、责任和责任负责,并继续对相应支付的所有费用、许可费和罚款负责。
或其债权人、会员或被撤销注册的日夜,可在“撤销注册解散”之日起十年内,在缴清所有未缴纳的牌照费和罚款后,向注册商申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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