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缴注册资本制的施行,一方面激发了民众的创业豪情;另一方面也呈现了公司实际运营与所认缴的出资并不匹配的现象,并继而采用“任性减资”的方法。在这进程中,“减资程序是否合法”成为了当中最为核心的问题。
一旦企业被定义成抽逃出资,那么企业真的是百口莫辩了,到时候,企业的形象更糟糕了,而且,就算是企业拿出资金了,营业执照上没有转变,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减少,因此减资是需要申请的。
减资与抽逃出资是存在区别的:减资是股东之间达成合意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抽逃出资则是部分股东在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协定的情形下通过非法的道路减少公司资本的行动。但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况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本质以及对债权人好处的影响,在实质上确切并无太多异同。
还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对减资事宜进行决定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故即使公司修正章程再依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减资成功并办理变革登记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宣告该决定无效,责令公司应该向公司登记申请撤销变革登记。
公司减资并不是企业想减少就减少的,还需要登报公示,还需要让所有的债权人知晓,公司减资后,企业以前的债务需要协商解决,并不是说随着减资而消散的,这一点企业也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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