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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常见的六点误区

恒通国际恒通国际 2021年03月01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范围常见误区
误区一: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转登记为小范围纳税人
18号公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汇总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常见的六点误区

依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文件不在实用规模之列,因此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动)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18号公告规定之条件,不能转登记小范围纳税人。
误区二:自行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范围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范围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申请资历认定。具体认定措施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订。小范围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正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申请资历认定,不作为小范围纳税人,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条款授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出售额未超过规定准则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正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8号公告明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属于转登记小范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年应税出售额未超过规定准则的纳税人,自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未到达500万元出售额也可以申请
误区三:转登记日前持续12个月或者持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出售额不含免税出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本措施所称年应税出售额,是指纳税人在持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包含纳税申报出售额、稽查查补出售额、纳税评估调整出售额……”,并未明白免税出售额是否属于应征增值税出售额。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白:“《措施》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出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体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其中包含免税出售额和税务代开发票出售额。”
从税法原理角度来了解,免税出售额本身属于应征增值税领域,国家出于支撑某些特定行业发展的目标,给予了免税待遇,理应计入应征增值税出售额中。因此,转登记日前持续12个月或者持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包含免税出售额。
误区四: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在18号公告中,对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划分为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发票,以及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发票两类情形,并提出了不同的处置方法。其中“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灵活车出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该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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