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处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美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动或者进口货物,原实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区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实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出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依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实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实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动,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21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出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动,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1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出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动,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动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售跨境应税行动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器重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筹备以及实施进程中的监测了解、宣扬说明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安稳、有序推动。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