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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条件及如何开具?

恒通国际恒通国际 2021年03月01日
问题一: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条件及如何开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断等情况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产生出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购置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体系(以下简称“新体系”)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对比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条件及如何开具?

购置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对比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出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置方,以及购置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出售方可在新体系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出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对比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通过网络吸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体系主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体系中。

(三)出售方凭税务体系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对《信息表》内容进行体系校验。

问题二:领用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该留存备查。

问题三: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能否定证?

特别情形下经过同意,可以认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灵活车出售统一发票)未能依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照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容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依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之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认证并稽核比对)

二、客观原因包含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祸、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在办理业务或者检讨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实行申报任务,或者税务信息体系、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置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革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问题四:什么情形下,税务可优先受理预商定价支配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美预商定价支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4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一)企业关系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足;

(二)企业纳税信誉级别为A级;

(三)税务曾经对企业实施特殊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四)签订的预商定价支配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商定价支配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产生本质性变化;

(五)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提供链的了解完全、清楚,充足考虑成本勤俭、市场溢价等地区特别因素,拟采取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式合理;

(六)企业积极配合税务开展预商定价支配谈签工作;

(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商定价支配的,所涉及的税收协议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商定价支配的器重水平较高;

(八)其他有利于预商定价支配谈签的因素。”

问题五:出售货物价钱显著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如何肯定出售额?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产生应税出售行动的价钱显著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核定其出售额。”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召)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钱显著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出售货物行动而无出售额者,按下列次序肯定出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代同类货物的平均出售价钱肯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代同类货物的平均出售价钱肯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钱肯定。组成计税价钱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钱=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钱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出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出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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