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册名称选取的有关事项
1、企业名称的组成方法:深圳(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色)+组织形式;
2、选取的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可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革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需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
6、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该冠以其所附属该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该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该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
10、企业名称不应该明示或暗示有超出其经营规模的业务;
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