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含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含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大陆法律的管辖束缚。
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机构,不受大陆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依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实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通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历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1、中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指点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
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当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规模,应按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法。
3、离岸公司方法。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改造。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舌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近年来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大陆最多的国家和地域。尤其是,国内不少民营企业为达到境外上市的目标,采用曲线的方法,快速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亮点。
4、企业并购方法。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斥竞争对手、进一步利润率、疏散投资风险、争夺某个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还有取得现成的出售渠道、回避欧美贸易壁垒(反倾销办法、配额限制)、利用欧美的高程度劳动力等目标。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法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自、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自(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法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厉审核。
1、企业开展实施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并购或收购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合同;
(4)省属国有企业需提交省国资委赞成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业务的函件。
2、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域、敏感行业的,实施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
(1)申请书(主要包含投资主体情形、境外企业名称、股权构造、投资金额、经营规模、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自、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资料;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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