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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注册没有使用的商标,我能用吗?

恒通国际恒通国际 2021年03月01日

在我国法律中有一条“假冒商标罪”,指的是当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动。

别人注册没有使用的商标,我能用吗?

 但如果这枚注册商标自注册后一直没有使用,该行动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该如何量刑呢?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使用“已注册未使用商标”必定是民事侵权行动。但是否定定为刑事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须承担较为严格的刑事责任则另做他论。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结束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是这种行动,并非是应用他人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所获取的不正当好处,该好处既不被剥夺给注册商标权人作为赔偿款,也不被剥夺给国家予以没收,在性质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该行动因不满足存在“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条件,亦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

在商标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规模及保护强度的大小,大多由注册商标因使用所获得的商誉大小所决议的。注册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载的商誉就越大,相应地该商标权的保护规模和保护力度就越大。

相反,如果注册商标虽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对比低,则表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较小,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规模和保护力度就会较小。

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受保护的基础原因在于,商标上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其必需要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只有这样能力够维持该商标权力,否则,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权。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投入市场使用,其上尚未承载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格的刑事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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