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中明白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进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行动,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对私募管理人而言,纳税主体是一个全新的角色和业务领域,及早厘清其中的要害要素还是很有必要的。
核心要点:
1、私募管理人运营私募产品进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行动,暂实用简单计税方式,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进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应税行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区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它业务的出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再汇总申报缴纳。
3、私募基金增值税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私募基金增值税征税规模重要涉及到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贷款服务收利息收入以及管理人会涉及到的直吸收费金融服务(常见的有管理费收入等)。
5、私募基金转让金融商品的负差收入可用来抵扣,但不能跨年抵扣。
什么是增值税?
事实上,很多私募机构对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还存在不少怀疑,包含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缴纳时点、计算方法、免税情节等。
增值税应税行动
财税(2021)36号文中对金融服务的应税行动做了规定,指出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运用。包含贷款服务、直吸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涉及到私募基金的重要有贷款服务、直吸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三类。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运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含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誉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依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依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吸收费金融服务
直吸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有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运用。包含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誉卡、信誉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合(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理、金融支付等服务。
3、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运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含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