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存在必定的风险,商标局不会、也不可能核准每一件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形式审查指对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审查,如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对商标图样规格、必要说明的审查以及对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标审查。
商标本质审查指对所申请商标是否触犯了禁用条款,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显着性等。本质审查是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申请的重点,注册商标申请遭驳回就常见于此环节。商标要得到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该商标不能存在商标近似,商标缺少显着性等问题,否则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
1.他人在先注册
《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时,首先需要对商标数据库进行检索,以断定该商标是已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提出过注册申请;若情形属实,审查员将依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其后的商标注册申请。
2.存在近似商标
如果两件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等商标要素上近似,并且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也相同或近似,无疑这将让有关公众发生混杂误认,并不能了解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起源。
因此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已经存在近似商标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则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3.商标缺少显着性
商标作为一种标记,需要具备可辨认性、显着性。《商标法》明白规定缺少显着性的标记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
若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过于简单,如单个字母或数字,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或者标记仅直接表现商品的质量、重要原料、功能、用处、重量、数目等其他特色;此类商标的显着性极弱,商标局必定不会将此类商标核准为注册商标。
4.商标属于制止使用标记
《商标法》规定一些特别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同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带有民族轻视性的标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的标记等。若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明白制止使用的标记,其商标注册申请注定会被驳回,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可做好相应的商标查询工作,以避免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商标近似、缺少显着性等问题,从而降低被驳回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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