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范围纳税人本月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了税款,当月产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如何填写报表?该笔税款是否需要单独申请退税?
答:已经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在当期申报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目。

产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的,其已经预缴的税款可抵减本期应纳税额,也可以申请退税。
问:红字发票开具错误当月是否可以作废?如果跨月了该如何处置?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况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出售方开票当月;
(二)出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置方未认证或者认证成果为“纳税人辨认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产生开票有误情况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置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出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出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