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内的一家公司付给香港的公司咨询服务费,业务完整在境外产生的,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起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以下原则肯定:
(一)出售货物所得,依照交易运用产生地肯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依照劳务产生地肯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依照不动产所在地肯定,动产转让所得依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肯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依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肯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依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肯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肯定,或者依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肯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肯定。

因此,业务完整产生在国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