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宣布《关于宣布〈税收减免管理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面对新的税收减免管理措施,纳税人在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认识误区,应尽量避免。
误区一:减免税办理只能事先提出申请
在减免税审批制情形下,纳税人需要经税务审批批准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新减免税措施实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要害取决于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同意权限的税务核正确认后方能执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资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税事项,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同意权限的税务核正确认的,纳税人都不得享受减免税。值得注意的是,万一呈现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况,43号公告同样规定了补救办法,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误区二:撤消审批后减免税事项无需税务审核
43号公告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减免税审批制的撤消,部分纳税人可能会以为,今后减免税事项仅需递交资料即可成功办理。其实不然,不管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事项,税务都需要对纳税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纳税人提供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有关性;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完全性。只有审核通过的方能成功减免税事项的办理,如审核发现属于不需要由税务核准后执行的,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形,税务将即时告诉,纳税人应依据具体情形作进一步处置。
误区三:简化程序意味着纳税人责任减轻
新减免税管理措施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为基本,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措施进一步明白纳税人的责任,这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资料,纳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任务,以备税务后续管理检讨。对于享受减免税情况产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报告。对于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应该自动结束享受减免税,依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误区四:税务放松对减免税事项的管理
新减免税管理措施减少前置审查,税务部门将把更多精神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革减免税备案后,税务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实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除审核纳税人已提交的减免税资料外,税务也将通过要求纳税人提供印证资料、实地核查、与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和谐沟通等方法,核实纳税人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形是否与政策规定相一致。如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形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取诱骗手腕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产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实行有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