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
尊重的纳税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请在我局规定报送规模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路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厅办税区会计报表。
为便利您在网站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我局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增长财务会计报表主动导入功能,请需要使用此项功能的纳税人,依照附件文档说明和口径要求,制造XML文件后导入网站。
特此通告。